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夙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夙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396號為緩起訴之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22日確定,至100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商標髮夾1個(詳99年保管字第456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396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99年11月22日確定,至100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前揭扣案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