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寶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409號、99年度緩字第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賭單拾壹張、開獎紀錄表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寶蘭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9日確定,10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賭單11張、開獎紀錄表1張、六合彩手冊1本等物(詳99年度緩字第3852號卷第11頁,99年保管字第653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蔣寶蘭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偵字第222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99年11月9日確定,並於100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簽賭單11張、開獎紀錄表1張、六合彩手冊1本,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而供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