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5號上訴人地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國瑞 被上訴人 陳志育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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