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林恭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19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2年8月18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茵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欣圓美食店 張莉華 │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2年4月15日│34,522元│JN二五三0九三│││1││分行│││四││├─┼─────────┼─────────┼───────────┼────────┼────────┼──┤│00│欣圓美食店張莉華│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2年4月15日│24,024元│JN二五三0九五│││2││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