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李順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777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76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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