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增日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玉山銀行南崁分行│102年5月5日│11,592元│BA六五一七七一│││1│ 司何其澤 ││││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