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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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乙○○
號訴訟代理人甲○○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摩根富林明JF台灣增長基金│00000000│1│18344.7││││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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