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2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雖有聲請人檢附之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可證,然被告已於民國95年10月3日緝獲並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緝獲歸案而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