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甲○○之母,茲因其缺乏照顧,被告亦無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或為使偵查、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因之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依案件進行之程度不同而予認定。經查:本案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然依本案目前調查之結果,認為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亦可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因之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應予准許。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