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90號聲請人異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新店分│玉山銀行新店分行│94年6月16日│135,083元│ES0000000││││行 張宏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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