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 劉琇瑩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11年9月8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