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少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31號、101年度執字第7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少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8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張少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7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7、8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案件,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少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03月24日│97年03月26日│97年0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22號│緝字第2222號│緝字第222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25日│98年08月25日│98年08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9月21日│98年09月21日│98年0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843號(已│字第12843號(已│字第12843號(已│││併入99年度執更字│併入99年度執更字│併入99年度執更字│││第2899號執行)│第2899號執行)│第2899號執行)││├────────┴────────┴────────┤││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恐嚇│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7年03月25日│97年08月22日│99年0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22號│緝字第2222號│字第204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事││││2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25日│98年08月25日│98年10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訴字第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判││││19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09月21日│98年09月21日│98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843號(已│字第12843號(已│字第12843號(已│││併入99年度執更字│併入99年度執更字│併入99年度執更字│││第2899號執行)│第2899號執行)│第2899號執行)││├────────┴────────┴────────┤││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7│8│├────────┼────────┼────────┤│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02月中旬某日│97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8697號│偵字第270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101度中簡字第100││事││35號│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20日│101年05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101度中簡字第100││判││35號│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06月21日│101年06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7269號(已併│執字第7026號(已│││入99年度執更字第│接續另案100年度│││2899號執行)│執字第5466號執行││├────────┤)│││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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