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林昆賢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受刑人林昆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0月間某週│││││六│├────────┼────────┼────────┼────────┤│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11號│毒偵字第3711號│偵字第25577、258│││││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217號│3217號│3353號││├────┼────────┼────────┼────────┤││判決│101.01.31│101.01.31│101.02.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217號│3217號│3353號││├────┼────────┼────────┼────────┤││判決│101.01.31│101.01.31│101.05.17│││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撤回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593號│執字第3593號│執字第6914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2日上│100年10月12日中│100年10月24日│││午11時21分許│午12時4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577、258│偵字第25577、258│偵字第25577、258│││62號│62號│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53號│3353號│3353號││├────┼────────┼────────┼────────┤││判決│101.02.22│101.02.22│101.02.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353號│3353號│3353號││├────┼────────┼────────┼────────┤││判決│101.05.17│101.05.17│101.05.17│││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14號│執字第6914號│執字第6914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5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577、258│偵字第25577、258│偵字第25577、258│││62號│62號│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53號│3353號│3353號││├────┼────────┼────────┼────────┤││判決│101.02.22│101.02.22│101.02.2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353號│3353號│3353號││├────┼────────┼────────┼────────┤││判決│101.05.17│101.05.17│101.05.17│││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914號│執字第6914號│執字第6914號│└────────┴────────┴────────┴────────┘┌────────┬────────┬────────┬────────┐│編號│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4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07號││││├────┼────────┼────────┼────────┤││判決│101.06.0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007號││││├────┼────────┼────────┼────────┤││判決│101.07.02│││││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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