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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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098號上訴人 張維學 訴訟代理人史馨律師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駱清波 被上訴人 馬祥勝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培中 被上訴人 郭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事務所「設彰化市○○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