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
4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並於99年9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法官毛彥程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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