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8號抗告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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