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號債權人振宇塑膠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債務人賀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裕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