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將其收押,本院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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