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號聲請人 盧賴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盧長樹 係為嘉龍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於民國101年3月8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揭公司經營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盧長樹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或非為管理遺產,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固有提出嘉龍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之損益表、章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本院
101年6月5日嘉院貴家立101繼字第382號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繼字第38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固堪信為真正,惟觀諸前揭聲請意旨所載,及聲請人於本院101年8月9日調查時陳稱因為嘉龍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諸如需負責人蓋用印章在文件上或發票等業務運作,及公司名下資產要辦理過戶時都無法辦理等語(見本件101年8月9日訊問筆錄),足見本件聲請係為使嘉龍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盧長樹死亡而停頓之業務得以進行、運作,非為管理被繼承人盧長樹之遺產而提出;從而,本件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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