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詹昭田
詹昭宏 詹昭龍 詹昭營 詹昭取 詹昭能 詹瑞康 詹昭雲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萬5036元(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20萬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附表┌────┬─────────────────┐│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1│││地號)(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詹昭田│98萬0937元(A9部分面積:2885.11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田│155萬4191元(A2部分面積:4571.15平││ 詹昭康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宏│156萬9216元(A5部分面積:4615.34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龍│446萬4489元【(A6部分面積:3285.69│││平方公尺+A8部分面積:9845.16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營│146萬8729元(A7部分面積:4319.79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取│133萬5622元(A4部分面積:3928.3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能│134萬6856元(A3部分面積:3961.34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詹昭雲│122萬4996元(A1部分面積:3602.93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合計│1394萬5036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