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1
被   告 甲○○  住台中市○區○○街○○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
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伍拾貳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前因購買商品,而委由原告新光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新台幣(下同)28,500元,並約定自
民國94年4月12日起,每月為一期,共分24期、每期清償1,4
49元,如未依約清償而遲延付款逾30日以上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凡債務遲延清償時,除應即清償所
積欠之餘額外,並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
5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共15,939元之款項;經原告新光行銷公司以利害關係人代清
償1,449元後,原告新光行銷公司於代償範圍內取得原債權
人即原告新光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被告迄尚積欠原告新光銀
行14,490元,及其中13,252元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積欠原告新光行銷公司1,449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申請書、消費
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及消費性貸款債權移轉證明書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同法第297條第1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向原告新光銀行借貸上開金額,且原告新光銀行
已將其中1,449元之債權讓與原告新光行銷公司,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新光銀行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4,490元,及其中13,252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原告新光行銷公司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4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