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7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歿)
關係人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惟A02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4月17日死亡,有A02之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