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07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歿)

關係人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惟A02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4月17日死亡,有A02之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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