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廣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楊仁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