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居所在雲林縣大埤鄉,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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