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司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朝棟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應將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6日以分割
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為被繼承人 許金團許康又蕊 之全體繼
承人云云。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人間之分割遺產行為
,有害及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朝棟之債權,欲依民法第
244條行使撤銷權,自應先證明上開土地原為相對人許朝棟
因繼承所有。然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許朝棟之戶籍資料,
查相對人許朝棟之母許康又蕊尚存。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
登記謄本所示,上開土地之分割繼承原因發生日期為105年
11月28日,而相對人之父許金團係於93年間死亡,可明該土
地並非被繼承人許金團之遺產。是以,本件並無聲請人所述
相對人許朝棟已為上開土地繼承人之繼承事實發生,本件聲
請人主張,純屬聲請人臆測。是本件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
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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