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蓮財 等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蕭蓮河 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
  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
  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
  之年籍資料。
二、請詳列被代位人蕭蓮河及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
  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
  之)。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代位人蕭蓮河之被繼承人所遺
  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被代位
  人蕭蓮河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已,致本院難以確定分割遺
  產之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命原告自行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
  務所申請調閱系爭土地於民國101年7月4日(原因發生日期
  :95年2月26日)以收件字號101年田資字第029460號辦理繼
  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繼承系統表、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
  、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其印鑑證明),
  並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
  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之歷次異動索引,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
  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
四、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蕭蓮河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蕭蓮河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應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
  臺幣2,100元)。
五、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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