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九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後,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