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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