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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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92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分別為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零點參捌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捌包(合計毛重貳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合計毛重1.0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合計毛重2.2公克),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合計毛重1.0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07公克、0.38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儀分析法檢驗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664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95年9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466號在卷為憑(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67號卷第23頁、95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卷第4頁);白色結晶體8包(合計毛重2.2公克),經警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單一紙在卷可憑(見南市警二刑字第0964200480號卷第9-13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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