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身分證未遺失,仍故意向戶政機關謊報遺失並申請補發,損害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殊屬不該,惟被告尚無前科,且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次係因小孩辦理助學貸款,急須使用身分證,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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