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7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4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其復於緩刑期前即94年5月9日更為牟求不法私人暴利,交付存褶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金錢,情節非微,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6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78號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於97年7月15日確定,足見先前判決緩刑明顯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增訂理由為:「‧‧‧二、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上開立法例增訂本條,於第一項分設四款裁量撤銷之原因,其理由如次:(一)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七十五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三、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分別明文為「應撤銷」或「得撤銷」之事由,且於有得撤銷之事由時,賦與法官審酌有無執行刑罰之必要,以避免過於嚴苛。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其復於緩刑期前即94年5月9日更為牟求不法私人暴利,交付存褶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金錢,情節非微,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6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78號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於97年7月15日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95號、96年度簡字第407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然查,受刑人上開96年度簡字第4195號判決書內並未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故該判決確定後並未執行任何緩刑期內保護管束事項,是本院已難審酌原緩刑宣告是否足收其預期效果。再者,上開96年度簡字第407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所示被告於緩刑期前即94年5月9日更為牟求不法私人暴利,交付存褶等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金錢之犯罪時間,並非於緩刑期間內所犯,是本件尚不足以證明受刑人更違反先前以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之預期效果。此外,本案尚無相關證據足證受刑人有何「原宣告之緩刑有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具體情狀。再者,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具體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立法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6年度簡字第419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