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三八二八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二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上職議字第一0三七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5月日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仿冒商品│├──┼────────┼────────┤│一│LOUISVUITTON│皮包四只│││(LV)││├──┼────────┼────────┤│二│GUCCI│皮包一只│├──┼────────┼────────┤│三│同上│皮夾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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