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張賜德
原告與被告朱老師、許先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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