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江俊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6月14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41206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俊陞藉端滋擾住戶及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0日15時4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路○○○巷○○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江俊陞藉詞其妻與迪寶公司 陳竑圻 發生不
倫戀,遂於上揭時、地,以撒冥紙、貼白紙及進入該公司
(住宅)內實施滋擾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江俊陞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鄭靜欣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書。
(四)現場蒐證照片3張、監視錄影擷取畫面5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