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陳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37,600元(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惟查
,原告請求賠償之機車及手機修理費用24,580元,非屬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範圍(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此部分請求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