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陳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337,600元(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惟查
,原告請求賠償之機車及手機修理費用24,580元,非屬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範圍(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此部分請求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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