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78號
原 告 黃奕穎
兼法定代理 高美 華
人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偉華 、 吳芳英 、 莊育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雄救字60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