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78號
原   告  黃奕穎
兼法定代理  高美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偉華吳芳英莊育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雄救字60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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