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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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被   告  黃李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雯琪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 雄簡 字第 1162 號裁定(108.06.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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