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德震
法定代理人  朱克琪
       朱克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
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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