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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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淨重陸點壹參公克,驗後淨重陸點壹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晶體2包,經送驗後確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嫌疑不足,而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31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該案扣得之晶體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
4月11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在卷足憑(驗前淨重6.13公克,驗後淨重6.11公克),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上開毒品,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該2包毒品以包裝袋直接包覆,衡情已難與毒品絕對析離秤重,勉予析離亦無實益,是應與毒品同視,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用之毒品(0.02公克)業已用磬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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