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 伍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