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6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