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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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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