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0號聲請人台灣日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催字第1802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93年11月20日│160,000元│AS0000000│││1│ 甲俊 ││││││├─┼─────────┼─────────┼───────────┼────────┼────────┼──┤│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94年2月5日│15,800元│AS0000000│││2│甲俊││││││├─┼─────────┼─────────┼───────────┼────────┼────────┼──┤│00│時良企業有限公司張│台灣企銀大溪分行│94年3月20日│160,000元│AS0000000│││3│甲俊││││││├─┼─────────┼─────────┼───────────┼────────┼────────┼──┤│00│匯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3年12月25日│3,879元│0000000│││4│司 王文樹 ││││││├─┼─────────┼─────────┼───────────┼────────┼────────┼──┤│00│雍鑫工業股份有限公新竹商業銀行桃園分│93年12月31日│8,453元│0000000│││5│司 游勝雄 │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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