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九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十四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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