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陽光百貨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法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陽光百貨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