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發科技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俾核定
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