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發科技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俾核定
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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