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731號債權人 溫春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福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陳福祿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繳裁判費暨未釋明「相關訴訟費用、規費」係指何種支出及提出證明文件、請求給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法律依據、以99年9月17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之依據,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寄存於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