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其中編號2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前引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
1第3項亦定有明文;復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修正前之銀元1百元、2百元、3百元修正為新台幣1千元、2千元、3千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上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爰併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定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減刑為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3│減刑後刑期為有期│減刑後刑期為有期│││3月又15日│月│徒刑3月又15日│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95年1月18日起至│95年9月24日│95年9月24日││││95年6月26日止│││├──┬─┼───────┼────────┼────────┼────────┤│偵查│機│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關│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案│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號│1137號│748號│431號、96年度│431號、96年度││││││偵字第2152號│偵字第2152號│├──┼─┼───────┼────────┼────────┼────────┤│最後│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院│院│││││審├─┼───────┼────────┼────────┼────────┤││案│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367│96年度易字第311│96年度易字第311│││號│691號│號│號│號││├─┼───────┼────────┼────────┼────────┤││判│95年12月29日│95年12月29日│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決│││││││日│││││││期│││││├──┼─┼───────┼────────┼────────┼────────┤│確定│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院│││││├─┼───────┼────────┼────────┼────────┤││案│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367│96年度易字第311│96年度易字第311││判決│號│691號│號│號│號││├─┼───────┼────────┼────────┼────────┤││確│96年1月22日│96年1月25日│96年8月25日│96年8月25日│││定│││││││日│││││││期│││││└──┴─┴───────┴────────┴────────┴────────┘┌────┬──────────┬──────────┬──────────┐│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減刑後刑期為有期徒刑│減刑後刑期為有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2月又15日│2月又15日│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24日│95年9月25日│95年9月2日│├──┬─┼──────────┼──────────┼──────────┤│偵查│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關│署│署│署││案號├─┼──────────┼──────────┼──────────┤││案│96年度毒偵字第431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1號│95年度偵字第6330號│││號│、96年度偵字第2152號│、96年度偵字第2152號││├──┼─┼──────────┼──────────┼──────────┤│最後│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院│││││審├─┼──────────┼──────────┼──────────┤││案│96年度易字第311號│96年度易字第311號│95年度易字第464號│││號│││││├─┼──────────┼──────────┼──────────┤││判│96年7月31日│96年7月31日│95年9月29日│││決││││││日││││││期││││├──┼─┼──────────┼──────────┼──────────┤│確定│法│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案│96年度易字第311號│96年度易字第311號│95年度易字第464號││判決│號│││││├─┼──────────┼──────────┼──────────┤││確│96年8月25日│96年8月25日│95年11月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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