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重量│用途暨性質│沒收(銷燬)│沒收(銷燬)│備註││││││之重量或數量│依據││├──┼─────┼───────┼────────┼──────┼───────┼────┤│1│海洛因│合計淨重0.64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依毒品危害防制│法務部調│││(2小包)│克│,違禁物。│64公克沒收│條例第18條第1│查局96年││││││銷燬之。│項前段規定沒收│6月29日│││││││銷燬之。│調科壹字│├──┼─────┼───────┼────────┼──────┼───────┤第096230││2│上開海洛因│2個│被告所有供盛裝包│海洛因外包裝│依刑法第38條第│53520號│││外包裝夾鏈││覆海洛因,具防止│夾鏈袋2個沒│1項第2款規定沒│鑑定書。│││袋││海洛因裸露、逸出│收。│收。││││││及潮濕功能,便利││││││││持有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3│甲基安非他│合計淨重0.8357│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憲兵司令│││命│公克(取其中0.│,違禁物。│鑑餘淨重0.79│條例第18條第1│部刑事鑑│││(2小包)│0363公克鑑析用││94公克沒收銷│項前段規定沒收│識中心96││││罄,餘0.7994公││燬之。│銷燬之。│年6月28││││克)││││日安鑑字│├──┼─────┼───────┼────────┼──────┼───────┤第096000││4│上開甲基安│2個│被告所有供盛裝包│甲基安非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1027號鑑│││非他命外包││覆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夾鏈袋│1項第2款規定沒│定書。│││裝夾鏈袋││具防止甲基安非他│2個沒收。│收。││││││命裸露、逸出及潮││││││││濕功能,便利持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斜削吸管│1支│被告所有用以挑剷│斜削吸管1支│依刑法第38條第││││││海洛因或甲基安非│沒收。│1項第2款規定沒││││││他命施用,係供犯││收。││││││罪所用之物。││││├──┼─────┼───────┼────────┼──────┼───────┼────┤│6│空夾鏈袋│2個│被告所有供盛裝包│空夾鏈袋2個│依刑法第38條第││││(未使用過││覆海洛因或甲基安│沒收。│1項第2款規定沒││││)││非他命,具防止毒││收。││││││品裸露、逸出及潮││││││││濕功能,便利持有││││││││施用毒品預備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