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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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2809號判決、99年度桃交簡字第692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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